犹如我学习的许多事物一样,这项原则也来自于惨痛的教训。20世纪70年代中期,我在INA上建立一个很小的期权头寸。我买进20份12月份到期且执行价格为25美元的看涨期权,价格为1(每份合约125美元)。我买进之后不久,股价开始下跌,期权的价格先是下跌1/8(每份合约12.5美元),接着出现1/4(每份合约25美元)的跌幅。根据我当时交易期权的法则,当我损失1/4时便应认赔出场,然而,我当时不仅没有接受500美元的损失,反而以3/8的价格出售60份12月份到期且执行价格为30美元的看涨期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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